7.3 配套公共设施


7.3.1  居住区内的居委会、卫生站、健身房、物业管理、会所、社区中心、商业等为居民服务的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设有电梯的建筑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7.3.2  供居民使用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7.3.3  停车场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地面停车场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有条件的居住区宜靠近住宅出入口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非首层的车库应设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连通,直达首层。

条文说明

7.3.1、7.3.2  居住区的配套公共建筑需考虑居民的无障碍出行和使用。重点是解决交通和如厕问题。特别是居家的行为障碍者经常光顾和停留的场所,如物业管理、居委会、活动站、商业等建筑,是居民近距离地解决生活需求、精神娱乐、人际交往的场所。无障碍设施的便利,能极大地提高居住区的生活品质。

7.3.3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的机动车拥有量也在不断增加。停车场和车库的无障碍设计,在满足行为障碍者出行的基础上,也为居民日常的购物搬运提供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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